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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11-29 10:04  来源:投资促进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服务格局继续深化。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形成20分钟左右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百名户籍老年人拥有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民办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

        (二)产业规模显着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着提升。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生产老年人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三)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人才、就业、价格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显着增强,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1.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敬老爱老助老养老道德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党员干部教育、中小学德育和村(社)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以“新24孝”为主要内容,推进“孝道文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敬老文明号等创建评比活动,宣传表彰先进典型,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和参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

        2.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倡导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引导个人、家庭承担应尽责任,督促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加强和创新老年社会管理,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拓宽老年人法律援助方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办好各级老年大学、老年电大,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加强老年文体骨干队伍建设,组织引导老年人广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周、老年运动会等活动。

        4.推进为老志愿服务。大力发展志愿服务者组织,全面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广泛开展敬老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关爱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充分发挥老年社团组织作用,鼓励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开展“银龄互助”等活动。健全老年人社会参与机制,开发老年人才资源,鼓励支持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各方面建设。

        (二)形成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5.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确保2015年城市社区全覆盖,到2017年农村社区全覆盖。引入社会组织企业兴办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工作,落实建设和运行补助政策。发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6.办好公办保障型养老机构。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资源阳光分配制度和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公办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五保”、“三无”对象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加快推进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敬老院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机构,每个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积极稳妥推进公建民营,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7.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本级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同的运营补助政策。加大对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补助力度,市本级对护理老年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含)的民办非营利性护理型机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增加40%的补贴。市本级民间资本兴办的政府规划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体系,并享受配套的建设和运营补助财政政策。

        8.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全面建成以“管理、服务和紧急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96345社区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服务供给主体,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电子商务,参与建设居家服务信息系统。

        9.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大力培育、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丰富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品牌(着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养老服务企业,按照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积极开发和推广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健康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11.加大财政保障。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增加市、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要将各级福彩公益金和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要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形式,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促进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发展壮大。

        12.加强用地和用房保障。

        1)编制中长期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各县(市、区)要按照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建设规划,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用地计划,并分年度予以落实。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作为地块规划条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以控制单元街区为单位,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街区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成套为原则,成套建筑面积低于配建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货币补缴等方式解决,补缴的货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设施。市区要落实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合理配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3)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4)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划拨给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1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

        1)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扶持1所高职院校和3所中职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或相关专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工)院校课程的衔接,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培训教育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培训等级和类别,给予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紧缺急需工种上浮20%,具体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66号)执行。

        2)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给予技术等级津贴。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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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施入职奖补政策。对从2013年起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奖补范围和标准按《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超出省奖补名额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级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承担。

        4)推进社工融入。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社工方法,渗透社工理念,提升养老服务的人性化水平。实现养老机构社工服务全覆盖,100张以上床位的规模较大养老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社工工作室或配备专门社工。在与养老服务密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设置社工岗位,配备专业社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4.加强医疗服务保障。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探索建立针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总额预算和单病种结算方式,保障各类入住老人的医疗需求。健全医保异地就医平台建设,切实解决异地入住老年人就医结算问题。

        (四)优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5.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3)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创业场地补助。具体补贴条件和标准,按《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83号)执行。

        4)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5)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16.拓展养老行业的融资渠道。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2)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17.确保投资者权益。

        1)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2)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资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18.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可列入机构年度预算;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可从其运营补助中支出。大力推进政策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监管评估制度。

        19.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区域性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掌握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作为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的依据。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要对其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意愿等进行评估,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和确定补贴方式的依据。要组建统一的需求管理和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需求评估队伍,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要制订完善老年护理院出入院标准,在医保配套政策、出院执行保障措施等政策基础上推广实施,形成机构护理与机构养老、居家养护等合理分工,有序衔接。

        20. 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列入我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重点创建项目,构建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以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要加快制订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各级养老服务业标准的单位,按照《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21.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新建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对其存在侵占、私分、挪用其资产或所接收的捐赠和资助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养老服务补贴等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2.加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法人性质、运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养老机构要按照机构分类的不同价格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养老机构在获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嘉兴“三城一市”和“两美”建设的重要指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全面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重点推进“嘉善社会养老服务示范区”建设,打造具有嘉兴特色的养老服务模式

        (二)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财力保障。国土和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价格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做好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加强绩效考评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政策措施。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各自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级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自2015年1月22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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