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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级部门
        索引号: 11330400025455100/2023-450109 文号: 嘉建〔2023〕4号
        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6-2023-0004 成文日期: 2023-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建〔2023〕4号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7 16:14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建立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嘉发改〔2019〕193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用水定额是指即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等所需要的用水量。

        用水额度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的用水定额和定额基数计算依据(如吨或平方米或人或床等)的数量相乘积的结果,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和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在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内核定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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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额度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具体实施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额度的核定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在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用水额度考核,提出调整用水额度申请,并缴纳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费。

        第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分为一般用水户和基建用水户两类。

        一般用水户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水额度部分按照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基建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基建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结束。

        第七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市城市节水办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或本市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

        用水额度=用水定额标准×定额基数计算依据

        (二)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基数计算依据不明确的一般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年用水额度:

        1.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用水额度=(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0+增减系数)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工业用水户用水额度=(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工业用水户用水额度=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

        (三)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应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建筑业相关定额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基建用水额度=建筑业定额标准×建筑面积

        (四)核定高耗水行业企业年度用水额度时,应采用小于其产品定额先进值、批复产能核算结果以及企业近三年用水量平均值之间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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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同时取用地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在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公共供水年度用水额度时,其用水额度应减去地表取水量。

        第九条 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额度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城市节水办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一)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可增加系数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次年起3年内,增加系数0.1;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且逾期不改正的,逾期次年减少系数0.1,直至完成测试方可恢复;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次年增加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次年增加系数0.1;

        (五)能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加系数0.1;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减少系数0.1;

        (六)当年未发生超用水额度的,次年增加系数0.1;

        (七)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设计审查和验收,逾期仍不补办相关手续的,逾期的次年减少系数0.1,补办相关手续后的次年方可恢复为初始值。

        第十条  用水额度核定时间和程序。

        (一)采用定额方式核定的一般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定额基数计算依据提交给市城市节水办,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全的,市城市节水办可采用上年度的定额基数计算依据或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方式核定用水额度。

        (二)市城市节水办经初步核定一般用水户用水额度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各一般用水户发放《嘉兴市企业(单位)年度用水额度核定表》,并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嘉兴市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节水管理平台)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一般用水户应当自收到《嘉兴市企业(单位)年度用水额度核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或自网站公示30日内通过节水管理平台向市城市节水办进行反馈确认,逾期不反馈则视为认可该用水额度。

        (四)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在向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安装基建水表时核定,提交《基建临时用水申请书》以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用水额度调整办理时间和程序

        (一)用水额度经核定确认下达后,一般用水户可于当年6月、11月通过节水管理平台向市城市节水办在线申请调整各一次。

        申请用水额度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企业(单位)用水额度调整申请表》;

        2.采用定额方式核定的一般用水户应提交定额基数变动的依据;

        3.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方式核定的一般用水户应提交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增加用水额度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三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4.存在未能单独安装基建用水总表的基建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文,按照基建用水定额申请增加用水额度。

        (二)市城市节水办应当自收到用水额度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在节水管理平台上予以答复。核定不予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核定同意调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额度:

        1.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直接排放的;

        2.内部管网泄漏的;

        3.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5.有拖欠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

        6.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7.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户超过用水额度用水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不含污水费):

        (一)用水量超定额2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

        (二)用水量超定额3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加收;

        (三)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加收。

        第十三条  市城市节水办应当在下一年度的2月15日前将一般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超量情况通过节水管理平台抄告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下一年度的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送达至一般用水户。

        一般用水户应当于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一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

        对基建用水户超用水额度的考核,由供水企业在对其拆除临时基建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的同时,按核定的用水额度对其整个工期的实际用水量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一般用水户对超额度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节水管理平台向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发生极端天气水管冻裂、施工挖断或扑灭大火大量用水等情况,应在事件及时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节水管理平台上完成报备的证明材料;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抄表而估表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非用水户原因导致超额度用水的证明材料。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在节水管理平台上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市城市节水办应当加强用水户资料的保密工作,对用水户编号、月度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城市节水办。

        (二)每月定期向市城市节水办报送用水户用水情况等相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信息发生批量变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额度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第十八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额度核定和考核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4 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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