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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级部门
        索引号: 11330400025455100/2023-447478 文号: 嘉建〔2023〕1号
        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6-2023-0001 成文日期: 2023-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建〔2023〕1号 嘉兴市建设局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5 17:49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发改局(经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央企、市外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建筑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制定了《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水利局                  


        2023年2月7日              

        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建筑业做优做强,充分发挥央企、市外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建筑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试点地区探索推行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建设项目,鼓励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联合投标试点,充分发挥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优势,加强企业间的深度交流融合,拓展联合体投标的途径和模式,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企业培育模式,为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项目

        (一)确定项目库。市县级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应对接各项目实施主体,选取一定比例的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含标段)列入联合体投标试点项目库,其中市属国有企业房建和市政项目共不少于3个,交通、水利项目各不少于1个;各县(市、区)试点项目不少于1个。

        (二)确定项目规模。房屋市政项目:按照《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满足技术标打分制的施工项目指标标准要求的项目;交通项目: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满足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适用条件的项目或适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水利项目: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项目指标标准要求的项目。                  

        三、试点时间

        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试点时间一年。

        四、参与试点企业范围

        (一)本地企业要求:嘉兴市县级及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优秀)企业;交通、水利专业可考虑本地龙头企业。

        (二)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管理水平国内先进,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具体标准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试点有关标准和要求

        1.联合体投标资质确定:拟招标项目由同一专业资质的企业联合投标的,按照等级较低的企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资质的企业联合投标的,联合体的资质应由各组成企业不同的专业资质共同确定。

        2.试点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应载明鼓励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方式。联合体任何一方的业绩、资信能力和信用评价均可作为联合体的业绩、资信能力和信用评价;联合体承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认定为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业绩。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共同投标协议提交后发生变更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约定双方合作比例、建筑业产值申报比例(本地企业在承包项目的产值一般不低于30%)、建筑业税收缴纳比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分配和频次以及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等,可作为评标(含资格预审)因素。

        5.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央企、市外地方国企对联合体成员企业的具体培训要求,央企、市外地方国企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需求,编制对联合体成员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先进经验、新技术运用、BIM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可作为技术标评审因素。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投标承诺的培训内容予以核查。

        6.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投诉等招投标各环节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建设项目(含标段)中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同时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投标。

        7.联合体中标后,应建立完善联合体内控机制和协调机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依法向招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标标准,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评标标准,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探索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是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认真制定具体项目的试点工作方案,做到“一项目一方案”,确保试点方案落地见效。

        (二)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联合体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履约管理,做好履约评价。同时,各建设单位应自觉加强总结和提炼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强化对联合体投标试点重要意义、政策制度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本地企业积极与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市项目建设。

        七、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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