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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邀约免费送礼品 流动摊“学习机”需警惕

        发布日期:2023-04-04 09:3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港区市民叶先生来电反映,于2023年3月8日其家里老人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款学习机,是在港区某超市联合第三方以送东西的名义“忽悠”老年人购买儿童学习机,要求退货退款,当天就联系港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希望核实处理。无独有偶,港区市民鲁女士于2023年3月12日来电反映其3月8日18:00左右在销售员的推销下,同样在该超市门口附近的活动点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价格:2799元,品牌:学多分,型号:X1,该平板宣传上面有从小学到高中的名师讲座,但是回家发现这些课程是最基础的,而且用起来卡顿,和宣传不符,3月9号去退货,当时商家答应退货退款,承诺最晚11日会给其处理好,但是11日去发现该活动点已经拆除,至今(3月12日)没有退款,现要求退货退款。请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3月8日接到投诉后,港区市场监管分局消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叶先生,其表示已经完成退货退款。但鲁女士就没有这么“幸运”了,销售方的“承诺”实则是在拖延时间,在其收摊后,就逃之夭夭了。经联系场地出租方,其表示只有微信,联系不到流动摊位了,现场确实有送实在的礼品就没有引起重视,港区分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最终,场地租赁方愿意补偿500元,但消费者鲁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最终调解未协商达成一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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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商城内,这些流动摊贩通过电话邀约、“借”店活动等手段,以“免费送礼品”为诱饵,诱骗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购买所谓的学习机。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利用送礼品和产品推介等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消费,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痛苦,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发现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时,请及时报警。让我们一起关心关爱身边老人,守好“养老钱”。

        同时,商家在租赁场地时,也要警惕承租方的资质,特别是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以防在纠纷产生时可以及时联系对方出面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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